(2015)皖民申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吕才玉、马鞍山市安民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吕才玉、马鞍山市安民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才玉,马鞍山市安民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7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才玉,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安民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林立刚,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吕才玉因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安民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安民公司)租赁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马民三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才玉申请再审称:2012年12月4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马民一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马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该再审判决认定是被申请人安民公司违约在先,造成申请人无法继续履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马民一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2月7日送达吕才玉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黄山。2015年5月27日,吕才玉以上述判决书作为新证据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才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