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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种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92号原告种某某,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杏林镇。被告吕某某,女,26岁,汉族,农民,住华县下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种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种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种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种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