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萝法执字第1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纪广与钟文亮、钟蔚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纪广,钟文亮,钟蔚昌,钟燕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穗萝法执字第1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纪广,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钟文亮,男,汉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被执行人:钟蔚昌(钟文亮父亲),男,汉族,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被执行人:钟燕兴(钟文亮母亲),女,汉族,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依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穗开法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人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7551.61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并缴交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学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