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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05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尹辉琼与吕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辉琼,吕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05693号原告:尹辉琼,女,汉族,生于1967年8月11日,四川省资中县人,无业,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资中县(身份证地址)。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6071100023。被告:吕舒华,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20日,粮油议价公司下岗工人现在中心医院打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德烈,绵阳市涪城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6021100523。本院在审理尹辉琼诉吕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辉琼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辉琼撤回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