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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阮龙江与余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龙江,余冠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997号原告:阮龙江,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巧英。被告:余冠波,农民。委托代理人:虞旭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龙江诉被告余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龙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龙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181元,减半收取计590.50元,由原告阮龙江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