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华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华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汪建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883号原告:安徽东至华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王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来发,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汪建华,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华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讼争的标的物已经灭失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华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东至华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立武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雷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