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林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华,林升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30号原告:张国华。被告:林升根。原告张国华为与被告林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林升根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利息900元(庭审中变更为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梅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升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17日,被告林升根向原告张国华借款18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林升根至今未予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升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国华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18000元自2016年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林升根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