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执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春娥与寿光群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娥,寿光群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137号申请人张春娥。被执行人寿光群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13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娥与被执行人寿光群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2)寿民初字第52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寿光群利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99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