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嘉民终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河山镇河山大街南首。法定代表人:沈培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波、XX才,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区南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吕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波克、吴泳波,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兴翔晨橡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洲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止。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485元,减半收取10742.5元,由上诉人浙江巨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坤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代理审判员  周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