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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82号原告向某,女,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葛某,男,1991年9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简恩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