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82号原告向某,女,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葛某,男,1991年9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简恩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