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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66号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南安市,现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罗源辉,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刘某某,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南安市,现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李某某���担。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艳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