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1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麦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麦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356号之一原告东莞市麦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清湖万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8212348R。法定代表人龚云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锦凤,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金梅,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旧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7308594XD。法定代表人沈庆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麦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麦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38268.46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麦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38268.46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沿桦卢月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