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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振华与常玉景、刘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华,常玉景,刘文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32-1号原告赵振华,男,汉族,39岁。被告常玉景,女,汉族,41岁。被告刘文章,男,汉族,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华诉被告常玉景、刘文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文章名下豫B号汽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文章名下豫B号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