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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城民申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韩卫杰与董新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卫杰,董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卫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新再审申请人韩卫杰因与董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白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卫杰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审理此案时认定事实不清。结婚时董新的母亲答应将房屋赠与我们当婚房,婚后我们一直居住并新建了仓房和附属设施,该瓦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2011年3月,董新与兴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回迁面积为149.53平方米,主房建筑面积100.74平方米,浮房建筑面积10.92平方米,故仓房和附属设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二审没有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导致证人王桂侠的证言未被采纳。(三)子女抚养费保护过低,应给付每月800元为宜。综上,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一)韩卫杰主张董新父母将房屋赠与韩卫杰夫妻,只是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董玉文(董新父亲)否认此事,且双方在1999年离婚时也没有对该平房予以分割。董新于2011年与通榆县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不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韩卫杰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平房及仓房、附属设施)的主张,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之规定,二审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三)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一审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父母的负担能力,酌定董新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韩卫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卫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先锋审 判 员  李光宇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盼盼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