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管商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刘文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军,刘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管商初字第164-1号原告张永军,居民。被告刘文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军与被告刘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军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刘文强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文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账户62×××39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原告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瑞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