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元星与福建省武平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星,福建省武平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95号原告刘元星,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代理人林卫东,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李晓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星与被告福建省武平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元星以被告支付了拖欠的工资款、问题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元星负担。审判员 钟锡添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