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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真福诉被告杜宇、郭前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真福,杜宇,郭前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984号原告韩真福,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宪平,绥阳县洋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宇,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前敏,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真福诉被告杜宇、郭前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真福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真福以本案租赁纠纷系被告郭前敏与他人合伙产生,现对方已同意与其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真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1387.50元,由原告韩真福承担。审 判 长  卢 强审 判 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喻海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羽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