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真福诉被告杜宇、郭前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真福,杜宇,郭前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984号原告韩真福,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宪平,绥阳县洋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宇,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前敏,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真福诉被告杜宇、郭前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真福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真福以本案租赁纠纷系被告郭前敏与他人合伙产生,现对方已同意与其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真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1387.50元,由原告韩真福承担。审 判 长 卢 强审 判 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喻海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羽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