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24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5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何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在德清县武康镇德清大道金昊建设工地外侧路边窃得垃圾桶一只,价值人民币199.5元。2、2015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在德清县武康镇余英坊23幢9号后门、22幢4号附近窃得垃圾桶三只,共计价值人民币493.5元。3、2015年8月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何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在德清县武康镇中和巷112号窃得垃圾桶一只,价值人民币199.5元。4、2015年8月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何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在德清县武康镇县政府西面围墙内窃得失主吴皆富停放着的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84.8元。案发后,该被盗的自行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5、2015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何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在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零度空间装饰设计店门口处窃得垃圾桶一只,价值人民币199.5元。案发后,该被盗的垃圾桶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综上,被告人何某共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77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退出赃款人民币892.5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吴皆富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朱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自行车收款凭证、保修卡复印件、情况说明、申请书、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夏辰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