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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与舒关水、吕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舒关水,吕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671号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裕斌。委托代理人:李建平、何黎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舒关水。被告:吕杭平。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关水、吕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明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关水、吕杭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5月11日,被告舒关水向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吕杭平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多次催讨,被告舒关水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吕杭平未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舒关水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4.558333‰的4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按借款金额每日0.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吕杭平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舒关水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及扣款业务自助回单各一份,证明被告舒关水向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该款项由被告吕杭平担保的事实。被告舒关水、吕杭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舒关水、吕杭平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认为: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舒关水为乙方、被告吕杭平为丙方、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为甲方,三方签订短期周转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舒关水向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逾期还款的,被告舒关水英应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及按借款金额每日0.5‰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吕杭平为该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5月11日,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向被告舒关水交付了300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关水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已向被告舒关水提供借款,被告舒关水应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关于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标准未超出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杭平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吕杭平应按约对本案所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舒关水归还原告桐庐德益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吕杭平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2元,减半收取3341元,由被告舒关水、吕杭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8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明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