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明、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马明,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顾兴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明,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45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马明、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明、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7649501.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46元,执行费人民币65648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明现有一套位于滁州市丰乐北路288号(蓝溪都市家园)7幢三单元102室商品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明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丰乐北路288号(蓝溪都市家园)7幢三单元102室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