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清津、连妹妹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清津,连妹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384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8949097-2。法定代表人郑金滨,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清津,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连妹妹,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泉港区人。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清津、连妹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清津、连妹妹偿还借款513795.8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清津、连妹妹尚欠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13795.89元及利息未履行。被执行人陈清津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隆中小区的房产和工资收入本院(2014)德执行字第1066号案正在处理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