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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8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胡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胡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85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环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0003-9。负责人罗富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梦,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金融借款中心法律顾问,住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6号。被告胡兰,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诉被告胡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判员  倪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