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民辖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吉海采石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民辖1号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吉海采石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该院与本案被告宝山区人民政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回避事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为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吉海采石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春花代理审判员 关景峰代理审判员 殷学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