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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文雪与王守磊、赵延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雪,王守磊,赵延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61号原告:马文雪,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吉果。被告:王守磊,农民。被告:赵延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雪诉被告王守磊、赵延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文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马文雪负担。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务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