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文雪与王守磊、赵延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雪,王守磊,赵延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61号原告:马文雪,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吉果。被告:王守磊,农民。被告:赵延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雪诉被告王守磊、赵延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文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马文雪负担。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务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