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丁双亮与王永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双亮,王永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258号原告丁双亮。被告王永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双亮与被告王永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双亮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双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双亮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丁双亮负担。审判员  孙占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东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