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298号原告刘某某,男,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德惠市。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原告自行负担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28.00元,原告自行负担84.0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