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忠国与宋宁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国,宋宁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49号原告张忠国。被告宋宁波。本院受理原告张忠国与被告宋宁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昕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