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高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高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张某。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探视其婚生儿子张恒瑞。因被执行人张某与孩子张恒瑞现均不在石家庄,无法按判决书中确定的条件进行探望,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石高执字第1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会图审 判 员 刘鹏磊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