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丹阳市鸿程工具有限公司与江苏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鸿程工具有限公司,江苏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丹阳市鸿程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尧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邹材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品,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寺巷镇。法定代表人陆书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友祥,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鸿程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鸿程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玉辉人民陪审员 束慧娟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