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18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毛某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毛某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7万元。担保人王迎春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毛某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对被申请人毛某所有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三、对担保人王某某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