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董晶晶与陈胜杰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晶晶,陈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董晶晶,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胜杰,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高民初字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胜杰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胜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