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峰峰与被告高雷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峰,高雷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8民初11号原告张峰峰,女,生于1973年6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被告高雷虎,男,生于1973年9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原告张峰峰与被告高雷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澜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0月27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14年7月22日补办了登记结婚。1995年9月29日生男孩高驰驰,2007年8月7日生男孩高慧伟。刚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开始,被告和佳县申家湾的一个女人有了婚外情,从此以后对原告感情发生变故,整天在外不管家务,还带着其他女人回家,原告多次与被告发生口角,被告还痛打原告三次。现起诉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所生儿子高慧伟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生活费、教育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被告高雷虎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婚证,系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的有效证件,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4年10月27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14年7月22日补办了登记结婚。1995年9月29日生男孩高驰驰,2007年8月7日生男孩。原、被告刚结婚后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两个子女,原告称因被告作风问题有矛盾发生,但原告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峰峰要求与被告高雷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峰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澜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张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