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柳成文与朱武生、林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成文,朱武生,林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50号原告柳成文,男,成年,汉族,住东山县。委托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武生,男,成年,汉族,住东山县。被告林少芳,女,成年,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成文与被告朱武生、林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柳成文负担。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永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