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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1546号申请人: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过付给申请人,现已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