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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驰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驰誉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11执8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驰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法定代表人陈诚威,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何兆銮。被执行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法定代表人王养华。申请执行人福建驰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5)晋民初字第41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押金1600000元及违约金;(2)执行费18400元。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琴执行员  郑雄俊执行员  谢延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佘姚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