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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炎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21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3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7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前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从事骑电动车提供载客服务过程中结识卖淫女张某某及裴某某。2015年11月2日2时许,嫖娼人员王某某乘坐郭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时向郭某某表达嫖娼意愿,郭某某遂电话得知张某某、裴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后,郭某某将王某某送至张某某、裴某某租住的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联恒商业街一出租屋,后裴某某将王某某带至出租屋,在收取王某某支付的人民币160元的嫖资后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完事后,裴某某将嫖资中的人民币30元交给郭某某。同日3时许,郭某某得知嫖娼人员唐某某意欲嫖娼后,将其送至张某某、裴某某租房处,由张某某向唐某某提供性服务并收取人民币160元嫖资,后双方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张某某给付郭某某人民币30元钱。2015年11月2日15时许,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将被告人郭某某,卖淫女张某某、裴某某(均被行政处罚),嫖娼人员王某某、唐某某(均被行政处罚)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嫖资人民币6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昭  贤书 记 员 梁惠红(兼)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