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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高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高松,廖炳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熊国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汪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松,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代理人徐宏元,麻城市福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炳勇,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麻城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高松、廖炳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高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1409元,减半收取704.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方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