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芸与洪呈兵、汪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芸,洪呈兵,汪招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2民初79号原告:李芸,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枣红。被告:洪呈兵,男,汉族,住。被告:汪招枝,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芸与被告洪呈兵、汪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