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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普军与张岁博、苏亚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甲,张某某乙,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12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甲,男。被执行人张某某乙,男。被执行人苏某某,女。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某某乙、苏某某立即偿还借款150000元,并从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乙、苏某某未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张某某甲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乙、苏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即被执行人张某某乙、苏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00元,剩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甲表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4)韩民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