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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袁丹与湖北桃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丹,湖北桃花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72-1号申请执行人袁丹,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薇,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的妻子。被执行人湖北桃花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桃花山镇漆家铺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彭万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首市人民法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受理执行申请人袁丹与被执行人湖北桃花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桃花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桃花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袁丹3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湖北桃花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桃花山冷饮食品有限公司虽有租赁收入但暂不便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袁丹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郑 彪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