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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铁山区中炫典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黄石市龙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铁山区中炫典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石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黄石市龙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53-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铁山区中炫典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仿古街118号。法定代表人柯昌维,董事。被执行人黄石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神牛路27号。法定代表人钱慈仁,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石市龙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西路91号(金山大楼4楼)。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铁山区中炫典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黄石市龙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石市龙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741538.67元,剩余标的额1360120.33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铁山区中炫典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黄石市龙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1360120.33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