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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924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59号张某某诉袁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9**民初5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袁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因原告张某某家庭困难,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伍贤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维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