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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陆亨华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亨华,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陆亨华。委托代理人肖激、许婷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亨华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亨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亨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亨华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410元,合计4280元(陆亨华已预交),由陆亨华负担。审 判 长  唐宇英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