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陆亨华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亨华,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陆亨华。委托代理人肖激、许婷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亨华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亨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亨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亨华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410元,合计4280元(陆亨华已预交),由陆亨华负担。审 判 长 唐宇英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