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民初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珊与被告闫杨戬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民初第405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X县X镇X号。被告:闫某,男,1991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X县X区X单元X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许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炳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