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方某,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3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被告方某。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方某、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姓名书写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原告张某。审判长 王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