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石头世界(北京)珠宝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石头世界(北京)珠宝商贸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69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石头世界(北京)珠宝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沈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石头世界(北京)珠宝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世庆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