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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4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赵某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2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强,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羁押,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贤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中旬开始,被告人赵某强在其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西港村的老房子中,提供2台麻将桌及麻将牌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2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赵某强及参赌人员赵某亮、赵某国、赵某明等人,缴获麻将牌、麻将桌等。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发案现场、赌具、赌资拍照,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证人赵某亮、赵某国、赵某明、赵某光、赵某辉、赵某胜、赵某忠、赵某科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赵某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美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人事特定活动,进行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