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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叶春生与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生,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032号申请执行人:叶春生,男,1987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陶成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春生与被执行人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俐琴审 判 员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钱双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