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宋敏与王新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敏,王新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宋敏。被执行人王新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