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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宋敏与王新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敏,王新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宋敏。被执行人王新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