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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戴艳霞与林强、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佰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艳霞,林强,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佰龙,阿城松泽房地产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123号原告戴艳霞。被告林强。被告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18委7组。法定代表人陈奎英,职务经理。被告于佰龙,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阿城松泽房地产。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艳霞与被告林强、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佰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