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戴艳霞与林强、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佰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艳霞,林强,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佰龙,阿城松泽房地产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123号原告戴艳霞。被告林强。被告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18委7组。法定代表人陈奎英,职务经理。被告于佰龙,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阿城松泽房地产。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艳霞与被告林强、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佰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拓 关注公众号“”